2013年底,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同性婚姻的議題首次同時在民間與媒體獲得關注以及引發了激烈的辯論。今天,2016年底,民進黨完全執政後,婚姻平權法案二度進入議會一讀已過,在二讀之前遭受阻礙,因為支持陣營的的要求以開兩場公聽會的方式使雙方能夠進行溝通,但其爭論的激烈程度絲毫沒有減少。波士頓哲學星期五在2015年五月有幸請到了多元成家法案起草人之一陸詩薇律師,在當時的脈絡下和我們分享她長年推動婚姻平權的經驗以及看法。
陸律師小時候返台,受到當時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雜誌的影響,想要為華西街雛妓以及台籍慰安婦爭取權利,就立志將來要成為一名人權律師。不論是雛妓與慰安婦的救援工作、到後來的婦權、婚姻平權或更廣泛的人權問題的解決,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同理心。只有同理心,才能在巨大的社會歧見中找到出路。
我們現在享有的種種權利,從來不是憑空落下,而是無數前人犧牲與奮鬥的結果。因為柯媽媽事件,我們才會有了強制汽車責任;因為葉永鋕事件,教育部才推動性別教育平等法,明確揭示各級學校打造性別平等的環境 (https://goo.gl/cahuj8);因為彭婉如事件,我們也才有了性侵害防治法;因為鄧如雯事件,才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不用說更早之前為了言論自由而遭打壓的雷震與甚至犧牲生命的鄭南榕等人。今天,我們看似自然不過的權利,過去它們都曾是遙不可及的奢侈夢想。現在的婚姻平權,並沒有太大的不同。
婚姻平權事實上也不是一個全新的議題。早在1958年12月19日就有聯合報投書詢問:「一位女性該如何與相愛的另一位女性伴侶結婚?」台灣第一位公開出櫃的同志祁家威,從1986年到今天都還活躍地在爭取台灣同性婚權,三十年來被國家與民間人士以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否決他的訴求。2007年有女同志欲以合法管道領養小孩,但是法院卻以小孩必須承受社會的歧視與壓迫為理由駁回了。即便到了2015年,高雄開放了戶政事務的「陽光註記」,可以在所內記事欄位註記同志伴侶身份,卻也停於宣示而沒有法律實質效力。
在討論平權時,常伴隨制定專法的爭論。透過修改民法的結婚要件,精神上是消去過去對於性別的限制與分類,讓不管是哪種性別的人,都能進入婚姻體制享有憲法上的相同權利。制定專法, 一般而言是為了賦予特定團體更多的保障,然而同志婚姻的專法卻是相反的要縮限他們平等的權利。即使是給予同志伴侶比異性戀夫妻更好的權利而制定專法也是一樣的。婚姻平權並不是為了跟上時代潮流與世界接軌,也不是要給哪一個特定團體享有特殊待遇,而是要讓任何人在婚姻這選項上都有首肯與拒絕的平等權利。
最後筆者想分享2015年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通過同性婚姻合法時,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的判詞一文:
“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In forming a marital union, two people become something greater than once they were. As some of the petitioners in these cases demonstrate, marriage embodies a love that may endure even past death. It would misunderstand these men and women to say they disrespect the idea of marriage. Their plea is that they do respect it, respect it so deeply that they seek to find its fulfillment for themselves. Their hope is not to be condemned to live in loneliness, excluded from one of civilization’s oldest institutions. They ask for equal dign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them that right.”
(沒有什麼比婚姻的結合更加深遠的了。婚姻承載了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在婚姻締結的過程中,讓原先分離的兩人成為了更好的自己。正如本案幾位請願者所證明的,婚姻甚至體現了超越生死的愛。若說他們藐視婚姻的真諦無非是種誤解。他們所請求的,正是表達了其對婚姻的敬重之深,深至努力追求而親身實踐。這種冀盼不應被宣判孤獨終老,而被文明最古老的體制排除在外。他們請求在法律之前有平等的尊嚴,而憲法賦予了他們這項權利。)
文字:Chia-Chien Wu, Yi-ying Chou, Yi-Chen Lo
攝影:Chia-Chun Jennie Chung
活動海報:Julie 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