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施美成
看過電影關鍵少數(Hidden
Figures), 模仿遊戲(The Imitation Game) 或者阿波羅計畫(Apollo
13)的海報嗎?講者黃長玲老師在演講的一開始,藉由這些電影的海報給人不同的感覺,去說明代表性
(representation)的意涵。
講者:黃長玲教授 |
政治上的代表性是當代政治中的重要議題,但其變得非常有挑戰性,則是非常晚近的事,一直要到民主和幾乎所有人相關之後。
政治權利的存在是社會為了本身體制安全與秩序的需求,給予某人或某個群體代替發聲或制定決策的權利。因為不同的社會由不同的人組成,追求不同方式的安全與秩序模式,所以,政治權利的有無從古至今並不相同。古希臘社會並不認為所有人都應該有政治權利,例如女性和奴隸就不具備公民身份,沒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而今日天賦人權和人人平等的概念,則是到美國獨立戰爭和法國大革命時才開始在大眾中傳播開的概念,但是具體的實踐並非人生而平等。近代民主政治崛起時,人們對「差異」的想像只有「意見」的差異,而很少考慮「身份」的差異,特別是一個人所屬的「群體身份」。
這件事在性別上十分明顯,例如我們在瞭解一個男性的時候,我們更加的重視他的職業和在公眾領域的表現,而在面對女性時則會在她的社會角色上放更大的比重,例如著重她的婚姻狀況如何。要讓這樣的狀況減少,需要政治制度上的配合,使處於弱勢的一方在政治中持續有聲量。不過該如何決定授權的人和被授權的人,以及被授權的人該如何被課責,則是一個困難的問題。
台灣婦女參政權的爭取過程,可以是一個體制變更帶動社會改變的好例子。台灣婦女參政比率(38.1% 於2017) 在全世界中名列前茅,在亞洲僅次於紐西蘭(38.3%),更遙遙的領先文化相近的日韓兩國(分別在10% 及17%左右)。這個數字跟大部分人眼中女權較為彰顯的北歐國家相比也毫不遜色。台灣在女性參政比率上能位於前排,主要是因為台灣在威權選舉時代(1950
左右)的地方選舉中就開始實施婦女參政保障名額。而這個成果是由歷史中不同時期的女性運動者們共同達成的。這些女性運動者們主要有兩群。有中華民國建立初期,1930-40的女權運動者們,例如唐群英女士。以及1970年左右開始興起,1980開始具備有組織性,並一直努力到今日的台灣當代女權運動者們,例如彭婉如女士。在這兩群女性運動者中,對於女性參政比例的提高,當代台灣女權運動者有著更直接的貢獻。
世界上,女性政治代表性以兩種很不同的模式在增加。第一種模式是自然的,政黨為了吸引女性選票而產生自律性競爭,因此增加女性人被提名人的比率。北毆國家大部分都是這樣的模式,並在左翼政黨與保守黨之間的政治競爭中,雙方不斷的加碼提名女性候選人,讓女性參政比率不斷增加。另外一個模式則是刻意的,也就是制定女性保障名額的法律條文。理論上這個模式是在女性地位相對落後的國家實施的,此外,這個模式也引發是否會減低女性參政自發性的可能。考慮著這樣的可能性,台灣的女權運動者們在當初思考是否維持或繼續提高女性保障名額時也有著猶疑。
1995年聯合國的婦女大會在北京展開,在決議文中訂下了將女性參政權提高到30%的願景。 儘管台灣因為非聯合國成員無法參加,有位參與美國女權活動的運動者受當時台灣的女權運動團體之邀來到台灣分享她的經驗,並在演講的Q&A時間中給了一個很粗估數值,25%門檻。這位運動者分享當時全球婦女運動的討論趨勢,指出大約至少四個席位中要有一位女性,女性對於組織的文化才會有足夠的影響力。因為這個具體的建議,時任民進黨婦女部主席的彭婉如女士決定推動四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的條款。這提案於1996年被民進黨採納,作為該黨提名公職人員的規範。隨後在1998年,台灣通過了「地方制度法」,將地方選舉的婦女保障名額提高到「各選區當選名額每滿四席,需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席」。「地方制度法」通過時是國民黨執政,內政部推出草案前,婦女團體曾經拜會當時的內政部長葉金鳳,而後來內政部提出的「地方制度法」草案中,就包括了提高婦女保障名額的部份。這個條文當時並沒有受到各方勢力太多的關注,可能是提案送交時年正逢台灣精省之際,大部分的進步或保守勢力都致力於精省後與地方政府相關的經費和人事攻防。台灣的婦女保障名額條文便悄悄地變成了一條法律,此後各黨針對這個新條款也提高了的女性候選人的人數,有實力參選的女性也更加積極的參選,而依靠保障名額當選的女性也慢慢減少。
女性比率增加以後也一定程度的改變了政治文化。以往政治人物常在陪酒或色情三溫暖進行政治協商的狀況並不少見,然而黨團中女性比率提高後,這種情形變得較少。另外在女性政治代表性提升後,公眾對於性別相關的議題也更加的敏銳。以往對於公眾人物針對女性的不恰當發言,通常只有女性主義運動者會加以聲討,而近年,社會基本上會共同譴責這樣的發言。
族群代表性也是和性別代表性相關的議題,然而族群代表性的議題較為複雜。由於族群認同的流動性遠大於性別認同,其相關的政治體制設計也更加的複雜。無論如何,這些設計大致上可以分成降低席次分配門檻,保障一定名額,以及平行選區等設計。無論這些制度的設計如何,必須要各族群人口與族群政治代表性中找到一個平衡。
另外一個政治代表性的問題則是來自於交織性。人的身份通常是多重的。這造成了前面提到的,代表性的給予和課責的困難,與歸因的困難。歸因的困難是指因為人的弱勢身份可能是多重的,所以當某人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區分其來源是困難的。返過來說,衡量一個人是否受到公平待遇時,也必須去尋找比較的基準。以黑人女性的就業為例子,如果某雇主在一個面試中決定不聘用一位能力適合的黑人女子,那雇主是因為不喜歡她是黑人?還是因為她是女性?同時,當我們要制定一個法條好讓黑人女性族群的就業能夠被保障,我們又要以什麼為基準?是要和黑人男性一樣公平?還是要和白人女性一樣公平?但其實就算選了這兩個基準,可能也不是真正的公平。
除了性別和族裔的交織之外,還有階層,以及其他身份 – 例如移工,或者身心障礙者這樣的身份的交織。這讓交織性變的更加複雜,也是制定相對體制規範時的挑戰。
一個理想狀態是這樣的,在社會多元文化的價值觀下,所有被授權為民選官員的人們同時注意並為各種性別,族群,階層,和特殊身份的需求發聲。這在實行上並不容易。過去的研究顯示台灣的女性民選代表多少會較關注女性議題,原住民身份的民選代表則或多或少關注原住民議題,但女性及原住民雙重身分的民選代表同時關注原住民和女性議題的就幾乎不存在。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身份時,似乎會選擇關注一個為主。
然而這一切並不是毫無希望的,黃老師在演講的最後展示了台灣現今2018年的內閣閣員合照,和加拿大在2015年組成的內閣閣員的合照。台灣閣員照片中只有少數的女性,而具有其他少數身份的人士則不存在。加拿大內閣合照則有趣很多,閣員性別依照50/50比例分配,並且還有多位具備少數群體身份的人士,分別是信仰錫克教的國防部長,和身障人士的退撫軍人會主席。對於加拿大內閣筆者的感覺是,當一個非傳統背景的人被指派為某部會主席時,該官員就必須要思考和其身份不直接相關的事務,而大眾則被給予一個反思對於該職位刻板印象的機會,這對政府運作方式的改善和社會意識的要應該都有幫助。最後筆者的期望是,不管是筆者的故鄉台灣,或者筆者現在居住與工作的國家美國,都可以和加拿大學習對於不同文化和意見的正面態度。多元文化可能帶來混亂,有時又看似野蠻(和保守人士心中的“以禮樂治國”之類的概念相比),但混亂和野蠻卻是一個文化持續創新和成長不可或缺的養分,也是人類社會成長一個不變的動力。
與會後合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