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者:李怡俐 博士 |
活動一開始的自我介紹,我們便被集體的記憶帶回到過去。有的與會者分享自己親眼看見二二八時軍民衝突的畫面;有的訴說自己因為觸犯戒嚴法而被抓去警察局;也有的分享自己家人曾經在戒嚴時期無預警地消失,或被軍法審判,或被捉去關。也有更多的與會者對於長輩們避而不談,選擇遺忘的歷史感到關心。這些經驗分享都凸顯了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是台灣人共同的歷史記憶與傷痛,不僅影響著經歷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的世代,也同時深深地影響了之後的每個世代。
到了今日,我們該如何處理這個集體創傷?這就是轉型正義要做的吧?
首先,講者李怡俐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界定了轉型正義的內涵與目標,在此基礎上,聚焦台灣轉型正義的經驗與發展以及未來會面臨的挑戰與機會。
就其定義,轉型正義是一個民主體制針對過去威權統治或戰爭脈絡下發生的大規模人權迫害事件,所發動的程序與制度。這套處理的機制內容多元,包含了司法與非司法的各種制度,例如追訴個人責任的刑事審判制度、受害者賠償、真相調查與檢視曾在前威權/共黨政體任職的公務人員是否得繼續任職於民主體制的各種改革機制(註一)。從其定義可得知,轉型正義主要包含了四大核心要素:責任追訴,真相調查,受害賠償與制度改革。在演講中,講者特別提到在台灣,轉型正義常被污名化為政治鬥爭的工具,但此一現象嚴重忽略與扭曲轉型正義帶有彌平社會傷痕、促進社會和解與和平發展的功能與價值。就轉型正義的目的來看,其最終的目標並非是去圖利/或追究特定的族群,而是去正視集體的過去與未來。因此,講者也特別強調,轉型正義實有兩個層面的目標追求。第一個層面是面對過去的目標:轉型正義的推動是在彌平歷史傷痕與促進社會和諧;第二個層面是面對共同的未來:在民主體制下,轉型正義的推動與落實可以強化與健全民主法治以及憲政人權的發展。當我們在選擇轉型正義的處理機制時,必須反覆檢視集體共同的目標與價值,如此才得以循序漸進地完成轉型正義的目標與建立更穩健的民主憲政體制。
然而,台灣的轉型正義,要轉什麼?過去什麼不正義了呢?
活動剪影 |
相信大多數人對於台灣經歷38年的黨國體制與威權統治並不陌生,但對於當時人權侵害的規模與確切的影響範圍,或許就模糊了。事實上,二二八事件造成的死傷人數,至今成謎。從監察委員楊亮功的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與警備總司令所發表的官方數字:死傷上千人,到紐約時報推估與1992年行政院研究報告所列的死傷上萬人(註二)。我們至今還不知道迫害範圍,也顯示台灣轉型正義真相調查的黑數。不僅是二二八事件與其後的三月清鄉行動,在白色恐怖時代下,對於左翼思想組織的打壓,對於台獨主張或民主思想分子的迫害,甚至是對於海外學生的監控(黑名單),都再再顯示當權者侵害人權程度之廣泛。然而迄今,官方也未曾公布過去在白色恐怖時代下政治受害的真正人數。只是從現有的調查資料中,我們可以相信的是,受害人數應在萬人以上。因此,講者也強調,從二二八事件和白色恐怖時期下的人權侵害狀態來看,威權統治下的人權侵害事實上具有跨越性別,族群,年齡,地域與職業的特徵(註三)。
對於這樣的過去,歷經民主三十年的台灣,我們轉型正義之路走到哪裡了呢?
講者李怡俐以台灣民主轉型後四位民選總統主政為軸線,回顧迄今台灣轉型正義逾三十年的發展歷程。
在李登輝總統主政時期,當時是國民黨政府全面執政的狀態,在社會各界的壓力下,政府啟動台灣的轉型正義工程。例如,政府開始小規模的真相調查(在行政院成立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研究報告為政府後續處理此事件的指摽)。此外,也給予受害者金錢上的補償,如立法院分別在1995年與1998年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成立「二二八事件基金會」以及成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專責處理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受難者與其家屬補償事宜。然而在這段時期內,最有爭議的是,大法官在1991年作成釋字第272號解釋,該解釋肯認在蔣經國總統時期通過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的合憲性。該條款讓在戒嚴時期受軍法審判有罪判決者,在民主解嚴後也無法上訴或抗告,阻斷受害者透過司法救濟途徑尋求正義、真相、賠償與名譽回復。此一條文也成為日後轉型正義推動上的一大阻礙。
在陳水扁總統主政時期,在朝小野大的政治局勢下,儘管陳水扁總統所領導的政府試圖在責任追訴,真相調查,受害賠償與制度改革各方面推動相關法案,但多數法案都遭到阻攔而擱置。總體來說,在陳水扁總統主政時期,轉型正義僅在真相調查與受害賠償方面有重要突破。在受害賠償部分,由原本的金錢賠償拓展到名譽的回復。例如,刪除受害者在戶籍資料中「暴徒,暴民」等不名譽的登記。另外也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更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從補償到賠償,象徵著政府承認其過失。在真相調查方面,例如,二二八事件基金會在2006年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報告》,並且,政府相關部門亦解密白色恐怖時期的部份軍法審判資料,並將資料彙整成冊移交國史館。這些資料得以公開並予適當保存,是真相得以浮現重要的關鍵。
在馬英九總統主政時期,政府對於台灣的轉型正義呈現消極無作為的態度。唯一的正向進展是,在2011年的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追思儀式時,政府將受難者黃溫恭的家書歸還給家屬。講者認為私文書的返還是受害者賠償中很重要的精神彌補。
在蔡英文總總主政時期,在民進黨政府首次全面執政的情勢下,轉型正義的發展有許多制度改革上的突破。例如,2016年8月31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設立;此外,總統向原住民道歉並在總統府下設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更重要的是,在2017司法改革會議中,決議對不當軍法審判之有罪者設立特別的救濟途徑,讓受害者尋求司法平反。2017年底,立法院也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該條例第6條授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符合一定法定條件下,得撤銷受害者的有罪判決。就目前的發展來看,蔡政府在台灣轉型正義上,較有積極的突破性作為。
轉型正義之路漫長,面對未來,台灣會有哪些挑戰?又有哪些契機呢?
台灣威權勢力盤根錯節,轉型正義的推行不免引發政治鬥爭,甚至是威權勢力的反撲。講者以婦聯會是否被視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為例,分析了轉型正義中勢力的糾結與轉型正義最終價值的拉扯。以婦聯會的案例來看,儘管婦聯會是黨國體制下的產物,但不可否認的是,其組織運作在文教,社福與醫療領域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效與貢獻。現今要面對的是,如何在符合憲政規範與民主標準的理念框架下,處理婦聯會的資產與組織,絕非是要清算或是殲滅婦聯會。為此,內政部提出三大原則(1) 組織改造落實民主 (2)資產捐國庫 (3)會務透明接受公共監督,以此協助婦聯會組織改造轉型且解決人事財務上的不透明爭議。講者也提到,在某些團體或個人的眼光下,內政部的作法似乎在「輕放」婦聯會,但講者也提醒,若從實踐轉型正義的最終目標來看(提升整體和諧,體現健全民主),內政部此一帶有和解色彩的處理模式,不正為轉型正義對峙不下的政治局勢帶來另一種發展的可能性,且也為穩定台灣民主憲政帶來一定程度的貢獻嗎?當然,前述的作法最後因婦聯會拒絕簽署行政契約而破局。在婦聯會拒絕簽署與內政部的行政契約後,黨產會也立即判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婦聯會的相關爭議和問題也回歸到不當黨產條例的框架處理。但近來,讓人感到擔憂的訊息是,婦聯會相關帳冊和檔案有可能有滅失銷毀的危險。由此可以想像未來要呈現相關真相的困難度。這或許就是講者所謂是勢力的反撲,轉型正義推行的挑戰吧。
即使困難重重,講者仍對台灣轉型正義的持續推動抱持正面的態度。這數十年來,台灣深具人權意識的公民團體逐漸茁壯,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積極地推動促轉條例等法案與監督政府在轉型正義政策與措施。因此,講者也認為台灣社會對於追求真相的集體共識與持續性的關注,會是現今推行轉型正義的最大動力。
另外一方面,講者也提到台灣積極加入國際人權公約且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的趨勢,也有助於轉型正義的推動。自2009年開始,台灣陸續加入了幾個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透過制定公約施行法的方式將其內國法化。國際人權法內國法化的現象。也讓台灣轉型正義的政策與措施得以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檢視。在台灣,轉型正義不再是自己關起門來所做的事情,國際社會與人權標準也會發揮一定的監督力量。例如,台灣分別在2013年與2017年舉行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的國際會議,會議結束後,國際人權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均提出審查後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在轉型正義的議題上,委員會也一再強調真相權與追求正義權利的重要性(註四)。此外,講者也認為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的現象也給予司法者更多資源處理轉型正義的相關議題。例如,2016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二二八事件日本籍受害家屬青山惠昭案中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項與第3項,以及第15號一般性意見書承認二二八事件中具外國人身份的受害者遺族有權請求相關賠償。
結語
轉型正義,是一條很長很艱辛的路。就如同傷口消毒,縫合,拆線,每一個步驟都會讓傷口隱隱作痛。但唯有確實地完成每個動作,把傷口扒開,挑出砂粒,癒合的傷口才不會發炎潰爛,也才能完美地結痂。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是台灣人的共同歷史傷口,其傷痛並不會因為不哀嚎而消失。如果轉型正義是療傷的途徑,如果轉型正義的目標價值是台灣人所相信的,那,我們就忍痛繼續走下去吧。
註記:
註一:United Nations,
2004, The Rule of Law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Conflict and Post-Conflict
Societie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S/2004/616
註二: 二二八事件後,監察委員楊亮功的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所列的死難人數是:軍人及公務員死傷1,391人、民眾死傷614人。警備總司令所發表的官方數字是死亡398人、受傷2131人、失蹤72人。紐約時報在1947年3月29日的報導數據是約有一萬人在衝突中死亡。1992年2月,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所公佈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以人口學統計方式推估,總計全台及澎湖地區在鎮壓與整肅期間的死亡人數約從一萬八千至二萬八千人之間, 但這僅是保守的估計結果。
註三:參見張炎憲與戴寶村教授的相關研究。
註四:2013年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第24點:「解嚴之前的壓迫與大規模的人權侵犯事件對台灣社會留下巨大傷害,政府為了撫平歷史傷口採取包括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興建二二八紀念碑等措施。然而,轉型時期尚未結束,需要政府更多作為來促成台灣社會的和解。賠償權應包括被害人在社會與心理層面的復原,也應同時賦予追求真相與正義的權利。」第25點:「國際人權專家亦建議政府應採取揭露白色恐怖年代大規模人權侵犯事件的完整真相。為此,為賠償正義所需,政府亦應確認被害人所經歷的折磨與苦難,並保證被害人與研究人員能夠取用相關的國家檔案。」2017年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第17點指出:「審查委員會肯認在改進過去錯誤的過程中,轉型正義所具有的根本價值。政府提出的立法草案需要有效且直接滿足人民得知真相的權利及解嚴後重獲正義的平反。就這方面而言,政府應保障受害者與研究者能有效取得所有檔案。審查委員會強烈建議政府應及時開啟具包容性的真相與和解程序,並將國安單位包括在內,以探討並反省集體記憶。」
筆者:Yi-ying 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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